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上網有罪?!新書發佈


由我撰寫的新書, 說明一些有關互聯網的法律,為加強大眾市民對電腦或網上法律的認識,及高大家對此的警覺性,備免無辜地隋進法律陷阱。

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因賭博而申請破產是否犯罪?


最近有想申請破產又或已透過我正在辦理破產的客人,經常向我查詢,提及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因賭博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過案,被破產署或破產管理署提刑事票控,要上法庭打官司。現在對申請破產感到非常懮心,所以特別向我查詢。該案據報章報導撮要如下:

"一名髮型屋股東因拖欠舖租3萬元及其他欠款無力償還,其後破產,他接受署方查詢時「自爆」,破產前兩年曾到澳門豪賭並欠下50萬元,署方遂提出票控,他昨被裁定罪成。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判刑,以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袁錦榮(55歲)獲准保釋。 被告被控一項「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的罪名。控方指出,他自2006年6月起開設髮型屋,翌年9月欠租,同年12月破產,當時欠下19.7萬元欠債,包括拖欠領匯的3.7萬元租金、利息和差餉。 其後袁會見破產管理主任,在問卷內透露破產前的兩年間不時「過大海」,承認因「賭博過度以致無力償還債務」,欠下50萬元賭債,其間曾向3間銀行借貸,用以周轉和賭博。"

以上所提及的控罪是根據《破產條例》第133條(a)提出的,即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若曾從事任何行業,而頒下破產令時尚未清還因經營該行業所招致的債項,且在被頒令破產前的兩年內,曾因賭博或作輕率冒險的投機活動而影響還債能力,而該些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無關的話,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以上法律只是針對有經營生意而因
賭博等行為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個案才是犯法,而一般只是打公仔的市民,因賭博而需要申請破產,是沒有觸犯上述的條例!

2008年8月16日 星期六

上月1100宗破產申請創3年半新高


破產申請上月創下3年半新高,反映香港經濟增長存有隱懮,未來線經濟未許樂觀。高通脹進一步削弱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引致債務。


上月有近1,100宗破產申請,是3年半以來的新高。有專辦破產案件的律師表示,通脹逼人,破產人士由高薪轉為基層,不少低薪人士靠每月微薄薪金養家,連買米也要「碌卡」透支,結果難抵高息,欠下10萬元便要踏上破產之路。

執業律師鄧達明表示,現時申請破產以低收入人士為主,平均月薪只有七、八千元,在高通脹下,他們養家重擔更大,有人甚至要以信用卡透支過活。「人工那麼少,但要養活一家數口,又要交租,買米也只好簽卡,一欠卡數就很難回頭,有些只欠10萬元便要破產。」鄧說。

港大社工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周永新表示,若低收入家庭無法維持生計,長遠而言,會令社會矛盾愈來愈深,一旦工資因經濟放緩下滑,相信工潮陸續有來,將影響政府管治威信。

周說,高通脹令低收入家庭生活更艱苦,港大早前與東華三院進行研究,發現有低收入家庭在高通脹下,每逢「糧尾」便要「碌卡」以維持基本開支,惟信用卡利息高,以致欠債纍纍; 也有家庭主婦每月只得3,000元家用,在肉價及食品價格不斷上漲下,入不敷支,結果要向親戚或朋友借錢。

2008年6月7日 星期六

上訴庭加重販運K仔的判刑指引

有鑑於年青人濫用K(綠安胴)及狂喜等軟性毒品日益嚴重,為阻嚇濫用K仔情况,高等法院上訴庭在處理一宗由律政署K仔販運案的上訴刑期的上訴申請時,大幅度提高有關的判刑指引,大致如下:

一克或以下 由法庭酌情處理

一克至10 2 4年監禁

10克至50 4 6年監禁

50克至300 6 9年監禁

300克至600 9 12年監禁

600克至1000 12 14年監禁

1000克以上 14年以上監禁

上訴庭判決書原文 (CAAR7/06, CACC126/07)

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

於Second Life虛擬世界犯案,與現實世界一視同仁

隨著互聯網應用漸趨普及,創造了很多一夜致富的神話,如Yahoo!, Google, Youtube 及facebook等.網民爭相參予網上虛擬世界活動,尋找現實世界的一種另類生活模式.但有網民或壞份子,誤以為虛擬世界無王管,於虛擬世界中胡作非為,如盜取他人的虛擬資產,發放不負責的言論等.
其實作為一名香港執業律師,我已經常接受報章或傳媒訪問時刻意強調不論是在虛擬或真實世界中,大眾亦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方面,無論是在虛擬或真實世界中一樣受規管,正如我於2007年12月7日於經濟日報的訪問中回應關於虛擬世界第二人生Second Life的專題訪問時,有以下的回應:

網上犯罪 難逃法網
  
執業律師鄧達明認為,目前已有相關法例針對網上虛擬世界的刑事法,過去亦有成功檢控例子,包括在網上盜取遊戲武器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等罪行,警方亦成功控告有關人士盜竊罪,以及引用打擊三合會條例檢控。
可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他強調,最後一也可以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檢控相關人士。
  他補充,普通法法例的涵蓋面較廣泛,法官會因應當時社會變化,在法例上加以解釋,故不擔心難以拘捕或控告「第二人生」可能衍生的罪行,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註冊的中港婚姻,可在港辦理離婚手續


現行的香港離婚法例是容許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包括中國大陸註冊結婚的婚姻辦理在香港離婚手續,或申請離婚,只要申請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常居地或與香港有密切關係。

因此,我亦處理不少港人與內地人的中港離婚。

始終兩地文化生活上有差別,往往婚姻決裂是由內地人獲得居港權而留港生活開始,接觸多矛盾便產生,對在港生活的夢想被現實生活打破,引發很多不愉快的經歷,一言不合,以離婚告終。

當我接辦中港離婚案時,首先我會鼓勵離婚雙方於子女管養權、撫養權、子女贍養費、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等各方面達成協議,避免打官司,浪費時間及金錢。

其次,我會選用中文的離婚法律文件,以使雙方更能明白文件內容,從我以往的經驗,因離婚本質上已存在爭拗,中文離婚法律文件可避免進一步的猜疑及誤會,加快申請辦理離婚程序。

關於離婚的資料可溜覧我的離婚網 http://www.broken.hk/ 或致電 82099440 與我查詢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怎樣減低購入凶宅後的損失



於處理眾多樓宇買賣、樓宇轉名、轉按、贖契時,很多時遇到客人查詢關於怎樣可避免購入凶宅。如果其一單位曾發生凶案,單位的市值會受影響,因此當向銀行申請樓宇按揭時,銀行可能估不到價或甚致不提供按揭,購入者往往因不能獲取銀行按揭而未能將物業買賣成交,引致金錢上的損失。

其實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前,應多作查詢,如向業主、地產經紀、銀行、報章等查詢,然後於臨約內加入一些保障條款,以確認雙方簽署的意向,如日後因該單位是凶宅而被銀行拒絕按揭,可取消交易並取回按金及豁免繳付經紀佣金等。以下是該條款的例子,請留意這例子只供參巧,並不一定適合每一個情況,請諮詢法律意見,

買方如因上述物業曾發生凶案而不能獲取銀行按揭,買方有權以書面經賣方代表律師通知賣方取消本合約,並要求賣方退回已付定金及要求物業經紀豁免其經紀佣金。如買方以此原因取消了本合約,賣方須於收到取消合約書面通知書日後不多於7個工作天內向買方無償退回在本合約項下買方已付的全數定金(deposits)及承諾不會就此取消合約而對買方採取法律追究行動。買方取消了本合約後,賣方可獨自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及將該備忘錄登記土地註冊處以取消本合約及/或撤銷本合約於土地註冊處的註冊。

(註:請留意,加入上述條款並不是完全避免購入凶宅的可能,只是不幸遇上,可按雙簽署時同意的安排來行事,便可能減低因不能上會而引致的損失。)

如遇有樓宇買賣、轉按、樓宇加名、轉名、贖樓、贖契等法律服務查詢,可致電35966338黃小姐或8209 9440與我聯絡,或到以下網址:

http://www.ppty.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