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破產及破產手續

破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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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重整方案如 IVA 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的滋擾性追數行動。


甚麼是破產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生活受還債壓力所影響。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 釐 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破產人仕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是不須還債的。


破產的限制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破產期內主要有以下的限制 :



•  不可過奢華的生活如隨便乘的士,自費往外地旅遊等。


•  不可從事和金融有機的行業如保險,証卷,銀行等,除非得到有關監管機構許可


•  不可做生意,亦不可出任有限公司董事等



但對破產人仕出入境是沒有限制的,只需事前通知破產署行程安排及目的便可。


破產的手續



  1. 向律師行預約並帶備以下的文件


    • 手上最新每一筆欠款的月結單
    • 如有按揭的貸款如樓按、車按等,每月還款表
    • 名下或同他人聯名的所有銀行戶口資料
    • 退休金,強積金資料
    • 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資料
    • 其他財產資料
    • 如做生意,商業登記証,公司註冊証明書等


  2. 繳交法律用,雜費,律師費合共港幣 $14,500 元
  3. 律師安排宣誓並入稟法庭
  4. 律師出信予所有欠債銀行 / 財務公司,達致終止一切追數行動的目的
  5. 約排期個半月,律師會安排領取正式破案令
  6. 破產人仕需面見破產署安排其後的事宜


破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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