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破產滿四年解除後,仍不能獲銀行開戶口

最近收到很多破產人仕查詢,關於他們的破產期已滿四年,銀行仍拒絕向他們開納戶口,除非他們能出示證明書,以証明他們已正式解除破產令。

其實自從2000年破產法改革後,便引入破產令自動解除的機制,即理論上如破產管理署沒有提出反對下破產令將於滿四年後自動解除,有別於改革前,破產期滿後(當時是六年)破產人仕需個別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

但銀行界一般過份保守,要求解除破產人仕出示証明才提供服務。有見及此,法庭其實也提供了相應的安排,期滿的破產人仕可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律師專業費用為港幣2,000元正,時間約需個半月。



詳情可到法律資訊網

2007年6月11日 星期一

香港離婚手續及中港離婚


合則來,不合則去。香港的離婚率及離婚數字近年亦愈多愈高。

其實,只要雙方於子女安排,贍養費及財產分配上能達成共識,離婚也未必絕對是一件壞事。我有處理過不少的離婚案件,夫妻兩人是開開心心的在我面前簽紙離婚,畢竟,夫妻兩人也曾一起生活過一段不短的時間,因了解而分開而矣。

要在香港離婚,要向家事法庭入稟離婚呈請書及其他的文件,夫妻其中一人必需常居地為香港,在甚麼地方結婚反而不重要,因此我處理過不少的中港離婚。

至於離婚的資格及費用,可到以下網址

法律資訊網 - 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