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破產滿四年解除後,仍不能獲銀行開戶口

最近收到很多破產人仕查詢,關於他們的破產期已滿四年,銀行仍拒絕向他們開納戶口,除非他們能出示證明書,以証明他們已正式解除破產令。

其實自從2000年破產法改革後,便引入破產令自動解除的機制,即理論上如破產管理署沒有提出反對下破產令將於滿四年後自動解除,有別於改革前,破產期滿後(當時是六年)破產人仕需個別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

但銀行界一般過份保守,要求解除破產人仕出示証明才提供服務。有見及此,法庭其實也提供了相應的安排,期滿的破產人仕可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律師專業費用為港幣2,000元正,時間約需個半月。



詳情可到法律資訊網

沒有留言: